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4-43609 | 文号 | 丽环发〔2024〕2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24-0005 |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印发,我局原《丽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丽环发〔2023〕23号)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现决定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